持证企业须知
1.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
2.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3.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4.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不的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不得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在证书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书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因及时联系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变更手续,获得认证机构的评价许可后使用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变更
当获证组织发生如下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认证变更申请:
1、名称发生变更;
2、地址发生变更;
3、生产产品发生变更;
4、基地发生变更;
5、管理层发生变更(法人代表、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等主要领导人员);
6、认证要求发生变更;
7、产品抽查不合格;
8、其他影响产品或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认证变更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71-63352527/13769197198
同时提交《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